重庆市教育学会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学会
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教师培训管理,提高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渝教师〔2011〕25号)精神,结合学会教师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教师培训是指市教育学会申报获批的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招投标确定的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级各类委托培训项目。
第三条 学会教师培训工作在市教委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由学会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会是通过市教委招投标确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市级教师培训承担单位,负责对申报获批的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经费管理、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五条 学会整合市内外教师教育优质资源,在市内外教师教育资源丰富的院校(单位)建立学会教师培训中心(培训基地)。
学会采取项目委托等形式,由市教育学会教师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具体负责项目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学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管理下,开展教师培训申报、实施、管理、总结、归档工作。各分支机构申报获批、接受委托的教师培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须报市学会备案,严格按照教师培训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学会指导市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研制培训方案,确定培训主题、内容、形式、专家等,完善培训场地、设施、环境等,按规定时间启动培训工作。项目启动时间须报学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参培教师所在区县教委和学校。
第八条 学会指导市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培训师资,有较大调整变化的需报市教育学会审定。
第九条 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要及时上报培训实施情况,起草培训简报,收集培训课程资料,撰写培训工作总结,培训结束一周之内上报市教育学会。
第十条 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学员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在培训综合考核合格后,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应向学会报送加盖公章的学员结业名单,经审核后统一颁发套盖市教委印章和培训单位印章的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编号和培训学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学会教师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等参照有关政策,由项目专项经费或送培区县(单位)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学会指导市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加强对教师培训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训学员乱收费或搭车收费。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学会的监督。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四条 学会组织专家对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鉴定。通过听汇报、看专题片、查档案资料、网络问卷调查及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教师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度。
第十五条 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工作档案。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专家讲稿及教案、培训教学PPT、教学反思及学员反馈等)、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报表、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方式上报学会。
第十六条 学会对市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表彰先进,推广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