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
重庆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EDUCATION INSTITUTE, 缩写:CEI。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基础教育界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学术立会、科研强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的发展思路,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群众性教育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繁荣普及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重庆市基础教育优秀教育著述评选、基础教育科研课题立项、教学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工作,承担其它单位和部门委托的项目;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改革发展动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委托开展专题调研,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研究、编写教学资料,出版学术性书刊,编写校本读物,建立专题网站;
(五)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六)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活动;
(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原则上为市内基础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热心支持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填写本会制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表;
(二)区县(自治县)所在的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区县(自治县)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或教研机构统一到本会办理入会手续或网上申请办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牌)或网上直接打印会员证。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也可直接将填写的入会申请表递交到本会,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文章发表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研、教改、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四)集体、单位、个人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其他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高于会员的1/3,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团体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团体理事包括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在本会兼职的领导干部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届中增补、罢免须向主管单位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届中增补、罢免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五年一届,其职责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的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五年一届,其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严格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
(三)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成到本会兼职的报批报备程序;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本会会长,在情况特殊时可由不担任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秘书处负责同志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六)委托指定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区县(自治县)教育学会开展工作;
(四)与市内外有关方面的协调和联系;
(五)提出学会有关重要事项交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本会专家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并组建专家库。本会学术委员会按《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二十九 本会分支机构
(一)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本届理事或单位会员中产生,具备专业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分支机构的理事为本会的会员。
(四)分支机构依据本章程制定其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会会刊
《重庆教育》为本会主办、服务会员的学术刊物。设立《重庆教育》编辑部,配备专职人员,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庆教育》的编辑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产生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职的特别规定
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涉及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形成管理监事会内部管理办法,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的设立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本会负责人、驻会工作人员的党员人数,经本会提出申请,由中共重庆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决定单独设立党的支部,是党在本会的基层组织。支部书记由本会驻会的党员会领导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
本会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完成党的章程赋予基层组织的任务。大力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党支部建设,抓实党员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请示和报告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领导干部到本会兼职和管理切实履行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本会党员负责人和驻会党员接受所在会员单位实体党支部和本会功能性党支部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在本会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保证办会政治方向,保障本会健康发展,确保本会工作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办会宗旨和章程;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本会组织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监督本会工作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阵地意识,严格规范学术论坛、报告等活动,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坚持“一事一报”制度;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支部的保障条件
本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务专项建账,并将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按1︰1配套并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务管理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为他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计制度执行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计人员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审计
本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重庆市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驻会人员工作经费
本会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要求,到本会兼职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在学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本会驻会人员按理事会决定,参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及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按标准报销工作经费,享有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3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教育学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